宠物犬被咬伤,肇事犬主人被判需“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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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饲养的罗威纳犬为烈性犬,系非居民饲养的宠物犬种,且罗威纳犬出门未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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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诉称

林某饲养的罗威纳犬为烈性犬,系非居民饲养的宠物犬种,且罗威纳犬出门未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林某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并且林某在见到自己的宠物犬惹祸后,并没有与我协商处理此事,而是连忙带逃离。因治疗“土土”的骨折,给我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根据林某的过错,其应当承担上述损失8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处林某依法赔偿。

林某辩称

事故发生时,游某当时并没有用犬链牵引她的宠物犬,导致她的宠物犬从背后冲下来惊吓到了我的狗,因此才被我的狗咬伤。而且事故发生时,我已经尽快制止我的宠物犬,两只狗体型相差比较大,如果没有做制止,后果会更加不堪设想。因此,我已经尽到了我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次事故发生地系福清城区人员密集区域,附近居民众多,个人或家庭仅适合饲养小型观赏宠物犬,并不适宜在该区域饲养烈性犬。罗威纳犬为烈性犬,具有高度危险性,林某却在人员密集的区域饲养烈性犬,且携犬出户时仅使用犬链而未采取为烈性犬佩戴笼嘴等与其危险性相当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同时,林某在携烈性犬出户过程中,本应尽高度注意义务,但其却在携犬过程中玩手机,存在过错。此外,在其饲养的烈性犬咬伤游某饲养的泰迪犬“土土”后,本应及时将泰迪犬“土土”送医救治却擅自离开,存在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以及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规定,林某作为罗威纳犬的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烈性犬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游某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泰迪犬“土土”处于无人牵领状态,故依法部分减轻林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游某认为林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予以照准。因而林某应当赔偿游某各项经济损失4569.89元-医疗费5314.12元、交通费20元、误工费378.24元,共计5712.36元×8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林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五日内赔偿游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69.89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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