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成为生活中情感陪伴的重要需求。
然而,饲养宠物伤人的事已屡见不鲜,
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更是日益凸显。
案情简介:2022年5月6日下午,张某在公园散步时,被王某饲养的大型犬从身后突然扑倒并咬住,致张某腿部多处受伤。张某住院期间,王某垫付部分住院医疗费。因其他费用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对所饲养的动物负有看护、管理责任,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咬伤他人的动物饲养人,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且无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张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王某应当对张某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应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伤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张某被大型犬撕咬后精神上产生了一定严重后果,法院酌情判决其获赔2000元精神抚慰金。
法官提醒:依法文明养犬不再是“自家”的小事,而是关乎人民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大家”事。公民在享有养犬看家护院或精神愉悦的同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尽到对所养犬只的管理和看护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破坏环境卫生,这也是每名养犬人所必须具备的道德素养和文明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