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陈述以及评估结论书,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桐庐法院判决小姚赔偿陈大伯损失1.1万余元
杭州桐庐的小姚是一名95后女孩,也是一位养狗爱好者,自己一个人养了2条贵宾犬。
2019年5月,小姚带着2条爱犬租下了陈大伯家二楼新装修的房子。没过多久,2条爱犬便生下了一窝小狗。
由于这窝小狗的出生,增加了小姚照顾狗的负担,渐渐她对出租屋的卫生等事情就越来越力不从心,屋内卫生状况一天天开始恶化。
去年8月的一天,小姚外出没有回来,由于正值盛夏,小狗没有人照顾,结果一条狗就死在了里面。
因为房间里的狗屎、狗尿没有及时清理,又刚好是夏天,房间内传出阵阵恶臭。陈大伯发现后开门进入,便看到了让他生气又惊讶的一幕:房间内到处都是狗屎、狗尿,甚至连床上、柜子里都有,连那条死去的狗也还躺在地上,房间里到处都是苍蝇、蛆虫,墙体发黑、发霉。
看着刚装修完不久的房子变成了这个样子,陈大伯气不打一处来,当即要求小姚搬出房子,并要求小姚清理房间。
此后陈大伯以及陈大伯的妻子通过微信、电话多次与小姚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但都未能达成一致。
协商无果的陈大伯一纸诉状将小姚告上了法院,要求小姚赔偿损失3万元并重新装修房子 。
由于双方对损失达不成一致意见,便申请评估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损失为8800余元。随后,陈大伯更改诉讼请求,要求小姚赔偿房屋及房租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桐庐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陈大伯和小姚之间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承租人未按约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陈述以及评估结论书,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桐庐法院判决小姚赔偿陈大伯损失1.1万余元。
法官提醒: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未遵照约定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日常生活中,携带宠物承租房屋的一般需要经过房主的同意,并且应尽到注意义务,维护好租赁房屋,造成房屋损坏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章然 通讯员 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