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屎官”将价值6千多元的猫咪寄养后,竟要不回来了,法院:退猫!封神榜有多可怕?为何众仙宁死也不肯上榜?背后的秘密有多黑暗?


8月1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据悉,2021年6月,范先生在宠物店购得一只宠物猫,取名“小米”。2022年2月,因为私人原因,范先生通过微信与张女士沟通

 

8月14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据悉,2021年6月,范先生在宠物店购得一只宠物,取名“小米”。2022年2月,因为私人原因,范先生通过微信与张女士沟通,将“小米”送至张女士处寄养,并陆续通过快递方式将猫砂、猫粮等宠物用品送至张女士处。

2022年6月,范先生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张女士要求返还宠物猫,张女士则表示不要钱只要猫,并在诉讼过程中将宠物猫更名为“宝贝”,购买宠物医疗险并办理宠物数字身份证来宣誓主权。

范先生称:张女士看起来很有爱心,出于对“小米”的关心,不忍心让“小米”寄养在笼子里,范先生经过深思熟虑后,将“小米”送往张女士处。这段时间很感谢张女士对“小米”的照顾,也会向张女士支付寄养期间的全部费用,但不能因为喜欢“小米”,就拒绝返还猫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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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买猫转账记录

原被告部分聊天记录

张女士则辩称:范先生并未对其宠物猫“小米”进行芯片注射或登记,无证据证明“宝贝”系其所有的宠物“小米”。而张女士可以提供购买宠物用品及治疗费用发票证明其对“宝贝”的占有权,因此,其拥有涉案猫咪的所有权。她养猫咪付出的精力比范先生还要多,因此她有权得到猫咪的所有权。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范先生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涉案猫的所有权,系该猫的所有权人,依法对猫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范先生在本案中已经证明其将名为“小米”的猫咪送至张女士处寄养,现范先生要求返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女士辩称其所养名为“宝贝”的猫为其偶然所得并未提供相应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猫咪。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帮忙照看寄养的宠物是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应当充分尊重宠物主人的权益。若照看期间对宠物产生感情,可以通过与宠物主人协商定期看望、商量延长寄养时间等方式解决,但不能成为拒绝返还的理由。

一、宠物寄养法律关系分析

随着宠物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宠物寄养成为宠物主人的刚需,宠物主人若不方便照顾,可以将宠物寄养至商家或个人处,由商家或个人提供喂养和照料服务。通常来讲,宠物主人和寄养方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在履行宠物寄养行为中均应恪守义务。

宠物主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寄养费用;

2.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宠物生存必然会消耗物资,若寄养受托人垫付了食物、宠物用品、医疗费用等必要支出,宠物主人应当及时偿还;

3.损失赔偿责任,对于非因受托人疏忽下宠物造成的损失,应当及时予以赔偿。

寄养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对宠物的照顾义务,提供宜居环境、健康饮食与疾病及时治疗等;

2.宠物情况及时告知义务,对于宠物遇到的突发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宠物主人;

3.宠物返还义务,在宠物主人请求返还或结束照顾时,不能拒绝退还。

二、提前签订书面协议维护各方权益

因宠物寄养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有相当比例的纠纷系因寄养双方未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或约定不清,导致寄养解除时出现分歧,责任承担难以确定。在此,法官提醒在宠物寄养时,应提前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三、归还时可主张寄养期间的必要费用

受托人在照料宠物期间,付出了精力和金钱,有权主张寄养期间的相关费用。一般来说,包括寄养期间的照料费用、宠物日常开销、医疗费用,因宠物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等。因此,张女士可以向范先生另行主张猫咪花费的额外费用。

【来源:奉法尚贤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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