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的一天,庄某一如既往地带着自己的小狗出门散步了。
小狗非常活泼,走在路上总是东嗅嗅、西闻闻,不知不觉间,它走到了另一个行人侯某跟前。
小狗忽然对侯某的鞋产生了兴趣,它凑过去对着侯的脚闻了起来。
而侯某低头看到小狗主动闻脚,却心生害怕。大概是怕被小狗咬到,侯某一着急踢了小狗一脚。
看到小狗被踢后,疼得缩在一边可怜委屈的模样,主人庄某非常生气,立即拉住侯某理论。
庄某准备带小狗去医院检查受伤情况,要求侯某赔偿治疗费用。
而侯某认为,是庄某没有看好自己的宠物让它乱闻,自己是正当防卫没有过错。
庄某眼看和对方协商失败,于是到法院起诉侯某。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庄某存在过失,驳回了庄某的诉求。庄某不服,继续上诉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集中在:狗主人侯某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路人庄某的反应是否过激。
在一审阶段,法院裁定认为,侯某在遛狗时,未给小狗佩戴犬牌、犬绳,存在过错。
另外,庄某害怕被狗咬伤而踢狗的行为,并非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索赔请求。
狗主人庄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重审后,依然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庄某没有按规定佩戴犬绳等措施,也没能证实庄某在损害过程中有过错。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本案中,庄某没有给自己的小狗佩戴犬牌和系犬绳,这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小狗没有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导致侯某心生害怕并踢了小狗一脚,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庄某作为被侵权人,在看到小狗闻自己鞋时心生恐惧,作出踢狗的行为,属于可给予理解的范畴,而并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错。
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狗主人侯某应当承担责任,路人庄某无须担责。
大家怎么看?
饲养宠物如今在都市中越来越普遍,所以此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众多网友的讨论。
有人认为判决公证合理
也有人认为路人的反应过激了
如今,喜欢饲养宠物的人们越来越多,但不可否认,现实中不接受宠物、害怕动物的也大有人在。
而宠物饲养法规,对建立这两类人群之间的和谐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相关法规规定,饲养犬只的个人和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在携带犬只出户时佩戴犬牌、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宠物饲养者遵守这些法规,既是在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其实也是对自己所养动物负责。
因为放开这条绳子,不仅是让增加了动物伤人的可能性,也同时增加了宠物被伤害的机会
媒体评论,法院对这起不栓绳小狗被踢案的判决,既强调饲养宠物时主人应严守法规,同时也提醒行人在与宠物相遇时,应保持理性,避免做出冲动的行为。
对于这起纠纷,您怎么看呢?
来源: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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