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市民买了一只宠物狗,农业农村部门能要求主人出示犬只的购买记录、防疫档案、来源追溯等证明,如果没有证明就没收他的狗吗?
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们问的,是河南濮阳县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人员问的。
他问这个问题的背景是这样的。
2023年11月12号下午两点半左右,濮阳市民在濮阳县河南豫粮集团凯利来食品有限公司西北(南环路) 濮阳县南环路发现一辆违法狗车,车牌号:豫JME982。
市民随即报警,并且联系上濮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现场执法。
因为狗贩子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犬只无法溯源,农业农村局对这11只犬只进行了登记保存,并且要求狗贩子进行补检。
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人员表示,该车狗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9条之“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动物防疫法》29条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执法人员表示,针对狗贩子的违法运输行为,他们会依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至于具体的处罚内容,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
同时,执法机关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这车狗进行了补检。
补检完成后,农业农村局表示,补检合格,又把犬只还给了狗贩子。
分歧就从这里开始产生。
我们之前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补检,是为了帮狗贩子洗白吗?》
我们相信,法律法规的制定者们,肯定不是为了帮狗贩子洗白才制定了“补检规程”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补检”的的确确正在沦为有关部门为狗贩子洗白的工具!
就像濮阳的这11只狗。
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申报检疫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检疫申报单、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狗贩子没有按照规定申报,视为违法违规。
但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这种情况又“法外开恩”了,提出了“补检”的概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
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这个规定就很有意思,似乎无论如何,都给货主留了一条出路。
根据志愿者和濮阳农业农村部门的沟通,濮阳的这批狗,不符合条件一和二,所以濮阳县执法机关执行的是-四: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
具体情况我们还不了解,比如,我们不知道货主是委托哪家实验室做的疫病检测报告,也没有看到检测结果合格的证明,但是,濮阳县农业农村部门告诉志愿者,检测结果为合格,所以,犬只已经还给狗贩子了。
但是,在11月14号上午十一点半左右,志愿者在犬只的登记保存地点发现,有三四只狗出现拉稀拉血的情况,这些狗染疫或者疑似染疫。
*疑似染疫动物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犬只都检疫合格了!
在沟通的过程中,濮阳县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人员表示“委屈”,他觉得自己是在依法办事。
应检未检,他们对犬只进行了登记保存,对狗贩子进行了处罚。按规定要求狗贩子补检,补检合格,把狗还给人家,有什么问题?狗是人家的,我们凭什么没收?
至于志愿者说的,狗的来源要可追溯,人家狗贩子都说了,狗是他买来的。怎么了,还不允许人家买了?
但是对于志愿者来说,这件事情就处处透着玄机。
狗贩子说狗是他买的,但是志愿者未见到相关证据。补检合格,但是志愿者也没有看到检疫合格证,没有看到究竟是谁给出的报告。而且,狗贩子也没有合法经营证明。
难道一个小偷,偷了一车狗,只要补检一下,过一道手续,就把违法变成合法了吗?
这事情不是太玄幻了?
志愿者希望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对犬只来源进行追溯,毕竟,如果这车狗来源不合法——它们当然可能是狗贩子买来的,但是很有可能是狗贩子从偷狗贼那里买来的——那么,农业农村部门就没有理由给一车源头不可追溯的狗狗开具补检合格的证明。这是在助纣为虐!
可是,面对志愿者的要求,濮阳县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人员表示:我们打个比方,一个市民买了一只狗。农业农村部门能要求这位买狗的市民出示产地检疫证明吗?能要求他出示防疫档案和养殖记录吗?如果对方无法提供,你就可以没收他的狗吗?既然不能对一个市民提这样的要求,不能因为他做不到就没收他的狗,那你凭什么要没收狗贩子的狗呢?我们已经要求他按规定补检了,该罚的也罚了,你们还想怎么样?
这明显是在混淆概念。
当时志愿者反驳道:“个人养犬和狗贩子非法经营犬只,把它们运到屠宰场去,这性质完全不一样。”
当时,这位执法人员表示:“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人家是要屠宰的?人家就不能是自己养吗?你们凭什么说人家是狗贩子呢?人家就不能是一个普通的养狗市民吗?”
把十一只狗装在鸡笼里养吗?
这位执法人员表示:“没错,我们小区有人就把狗养在笼子里。”
……
这件事说起来就很讽刺了,因为普通市民正常饲养的宠物犬经常被强行抓走,倒是狗贩子的合法性存疑的财产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在这里,我们呼吁大家,盯住这辆车牌号为豫JME982的车辆。
一旦他开进囤狗场所,开进农贸市场,开进屠宰场,一定要保留证据!随时举报!
这位执法人员甚至激动的表示,这是单位行为,不是我的个人行为,你们去走法律程序,我们一年被告很多次,没关系,你们去告!
但事实上,这位执法人员的操作确实有违规之处。根据《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的有关规定,这个检疫证明,濮阳农业农村部门压根就不应该发。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5.1 补检合格
5.1.1
补检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据志愿者了解,这辆运狗车和承运人并不符合备案要求,按规定,濮阳农业农村部门不能给他们开检疫证明。
接下来,濮阳农业农村部门是不是要说,他们已经责令其改正了?
在这里,我们郑重要求濮阳农业农村部门回应如下问题:
1、犬只来源追溯。包括狗贩子购买犬只的可追溯记录,以及犬只的养殖档案,确保犬只来源合法。
2、公布车辆备案信息。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运输动物的车辆是需要备案的。
3、公布狗贩子的合法经营证明。
4、公布补检申报材料,补检实验室报告和合格报告。
目前,志愿者也将有关情况进行了举报。希望濮阳农业农村部门能够尽快回应!
【志愿者举报的内容】
1、狗贩子运输的十一只犬只来源不明,没有逐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未进行任何免疫,狗贩子说他这十一只狗是买的,并且有买卖交易记录,请问狗贩子买的这十一只狗在交易之前的来源自哪里?狗贩子无经营犬只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属非法经营行为,卖方出售之前也没申报产地检疫,狗贩子之间的交易属于违法交易。属于无证经营,非法经营。
根据2013年4月22农业部下发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这些犬只提供不出养殖档案,免疫档案,涉嫌来源不明,执法人员为什么不调查犬来源就进行补检?
2、在没有调查犬只来源的情况下,狗贩子运输犬只之前也没有进行申报检疫,这些犬只不具备补检条件,农业农村局齐队长就按照动物和动物补检规程给十一只犬进行补检,在执法程序上存在严重渎职,乱作为。
3、执法人员把十一只违法的来源不明的犬只,通过补检后又还给狗贩子,违反党纪国法,未正确履职,请纪委严查!
4、11月14号上午十一点半左右,我们在狗的登记保存地点发现有三四只狗出现拉稀拉血情况,这些狗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现场环境恶劣,到处都是狗屎,也不进行治疗,经过我们找领导沟通,才答应给狗治病和改善环境,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按照动物防疫法第97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