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爱猫之人,一直想养一只公猫。去年2月,浏览朋友圈时,张某发现某宠物店在售卖银渐层宠物猫。见图片可人,张某联系上宠物店,确定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公猫幼崽。
先付定金之后,张某到宠物店提猫,支付了剩余的价款。8个月过去,幼崽长大,张某带它去做节育手术,不料却被告知是只母猫。
虽然生气,但毕竟养了8个月,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可张某还是咽不下被欺骗的这口气,便要求宠物店报销绝育费。
但宠物店却说,张某亲手抱回去,而且养了8个月,早就应该知道是母猫却不提异议。张某已经认可宠物猫的性别,宠物店无需赔偿。
协商未果下,张某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店返还公猫与母猫之间的差价,即1500元。
看到这里,你觉得宠物店需要赔偿吗?宠物店的主张成立吗?8个月之内没有异议,等于张某默认宠物店可以交付自己母猫?
其实,这就是涉及到张某收到宠物猫后检验期间的确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既然张某与宠物店没有约定检验期限,张某就应该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之后及时通知宠物店。
这时候就需要引入常识进行判断,到底在银渐层宠物猫处于幼崽时期,一般人是不是可以发现其系公猫还是母猫。
如果在8个月的时间内,站在大众的角度,张某能够发现,那张某就无法主张质量瑕疵;如果张某无法发现,那张某就可以主张质量瑕疵。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是在合理期限内发现涉案宠物猫属于母猫,也及时通知了宠物店。宠物店应该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