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宠物店打暑假工,期间被猫咬伤,学生向宠物店老板索赔,但却遭到拒绝,该老板否认学生是店内员工,还表示给猫打了疫苗,被抓伤后只需要清洗即可……
大学生陆某某暑期在某宠物店做兼职。宠物店老板刘某的一只宠物猫在店里散养,这只猫跟陆某某比较陌生。陆某某上班第4天,天性胆小的猫由于害怕,出于应激反应咬伤了陆某某。
陆某某随即自行去医院就诊医治。之后,陆某某就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向刘某提出索赔,刘某不同意赔偿,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陆某某向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期望通过调解解决此纠纷。
刘某表示,该宠物猫是自己养的,性格温顺并每年按时打疫苗,当时陆某某只是被猫咬破点皮,只要用清水进行流动清洗即可,无需就医,陆某某去打狂犬疫苗是小题大做,故不同意支付陆某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
而陆某某认为,自己是店里的员工,才上班第4天就被猫咬伤,且不论刘某不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事发后还推卸责任不承担医疗费。陆某某称,伤口已经破了皮,为安全起见才去就医。刘某否认陆某某是店里的员工,表示宠物店和陆某某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陆某某只是来店里玩,在和猫咪玩耍中才不小心被猫咬伤。
经过第一次调解,调解员总结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陆某某是否为宠物店员工;宠物店是否应该赔偿陆某某打狂犬疫苗的费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学生暑假打工不属于就业,因此陆某某与某宠物店并无劳动合同关系,但陆某某是在为某宠物店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某宠物店主张权利。
另外,刘某作为宠物猫的饲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宠物猫造成陆某某受伤,通过监控可见,陆某某并未实施挑逗等引发宠物猫攻击的行为,因此饲养人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陆某某可以选择宠物店作为用工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此,调解员上门来到宠物店与刘某进行沟通,向刘某解释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阐述,猫咪没有关进笼子,可能会发生伤人事件,即使被咬伤的人不是店内的员工,作为老板以及饲养人的刘某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耐心解释下,刘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再一次参加调解,愿意承担陆某某的医药费。
调解员再一次组织双方到场调解。在向双方解释清楚相关法律后,刘某态度友善,首先主动向陆某某表示道歉,双方握手言和。陆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用刘某同意全额支付。至此,经过调解员多次调解,该起因为宠物店猫咪咬人引发的矛盾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