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宠物,这些事应该知道️→

李某在王某经营的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品种为银渐层的小猫,双方签订了宠物买卖合同,约定了从买卖之日起10天以内,出现猫瘟热、猫传腹等疾病,买方需要第一

 

近日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因买卖宠物而引发合同纠纷的案件↓

李某在王某经营的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品种为银渐层的小,双方签订了宠物买卖合同,约定了从买卖之日起-含当天10天以内,出现猫瘟热、猫传腹等疾病,买方需要第一时间通知卖方,确认疾病后,卖方可为买方更换一只同等价位同品种的宠物。

当天,李某将小猫带回了家。四天后,小猫出现精神状态不佳、呕吐等症状,李某立即与宠物店店主王某联系,经过宠物医院检测发现小猫患有猫瘟,王某承诺将猫咪送到基地进行治疗。

数日后,李某得知小猫已经死亡,遂诉至法院,认为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宠物猫,要求解除合同,归还购猫价款1000元,并承担所产生的检测费、交通费2000余元。而王某则认为,将宠物猫接回基地进行治疗并无不妥,小猫治疗无效死亡已是事实,并且也愿意更换一只同品种的猫咪给李某。

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加之案件法律关系较为清楚,了解到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随即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释明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最终,王某愿意当庭退还800元给李某,李某也将不再追究此事。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购买到“星期”“星期猫”的情况,活体宠物不同于一般商品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当仔细检查宠物的健康状况、免疫情况等,并与销售者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以免产生纠纷。而作为宠物经营的卖方,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交付健康的宠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瑕疵责任。

来源:云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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