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孩小廖比较喜欢养狗花费16000元买了一条名犬,小廖对狗宠爱有加,由于过年要回家,将狗寄存在一家宠物店,回来后发现狗死亡1


浙江杭州,女孩小廖比较喜欢养狗,便花费16000元买了一条名犬“马尔济斯”,平日里,小廖对狗狗宠爱有加,舍不得受一点苦,但由于过年要回家,将狗狗带着不方便,小廖便将狗狗寄存在

 

浙江杭州,女孩小廖比较喜欢养,便花费16000元买了一条名犬“马尔济斯”,平日里,小廖对狗狗宠爱有加,舍不得受一点苦,但由于过年要回家,将狗狗带着不方便,小廖便将狗狗寄存在一家宠物店,约定每天150元。

据小廖介绍,因为一直在这家宠物店洗澡,所以对宠物店比较放心,店主在自己寄存时,也明确表示,会好好喂养小廖的狗。可没想到大年初五那一天,店主突然给小廖打来了电话,声称小廖的爱犬突然死亡,让小廖做好心里准备。小廖直接傻了眼,自己在狗狗上的支出自己花费了至少3万元,现在却因为店家的疏忽,致使小狗意外死亡,所以小廖提出3万元的赔偿。然而店家却不这样认为,因为未和小廖签订任何纸质协议,店家愿意给小廖10000元的门店卡、或者支付小廖一半的重新买狗费用,也就是8000元左右。双方因为赔偿数额问题争执不下,小廖不得不找来记者求助,但目前双方仍未协商一致(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看小廖哭的和泪人一样,就知道小狗对小廖的重要性,那么就本案而言,小廖未和店家签订纸质合同,是否影响小廖维权呢?毫无疑问,是不影响的!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分为纸质合同、口头合同两种,两种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样,但由于口头合同举证困难,人们很少会使用。本案中,小廖每天支付店家150元后,将自己的小狗交友店家保管,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口头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必须对对方的财物进行妥善管理,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店家声称小狗是突发心脏病死亡,但却没有提供行之有效的证据,所以这方面不能成为店家免责的理由。反倒是小廖经过调查监控发现,店家在喂养小狗期间,连续两天都没有来店内,导致小狗严重缺水,引发低血糖。所以,个人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来看,店家因为疏忽大意导致狗意外死亡,是需要承担承担赔偿责任的。但这种赔偿责任也不是无限放大,比如小廖提出的3万元钱,这只狗本身的价值是16000元,所以依据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来看,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16000元。小廖虽声称对小狗的日常支出较大,但这不会影响狗的市场价值,所以店家在赔偿时也并不需要全额买单,而是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赔偿即可。最后,本案是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谁是谁非还需要双方各自举证,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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